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颁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协系统科技咨询服务费用收支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咨询机构收入,三年内免征所得税。按规定缴纳营业税有困难的,报经批准可给予减免营业税照顾。在减除按规定上交科协外的所余部分,以50%提取咨询事业发展基金,以20%提取集体福利基金,以25%提取职工奖励基金,以5%提取后备基金。
  地(市)、县以下的科技咨询服务机构上交科协的具体比例以及留用的三项基金,由地(市)、县科协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核定。
  5、对积极提供信息,并促成签订合同的中介人(包括单位和个人)可从咨询净收益中提取3-5%,用于对咨询做出贡献的人员奖励。此项费用不计入单位的奖金总额。
  6、咨询机构的管理人员,凡直接承担科技咨询项目者,其咨询服务津贴与其它承担项目的科技人员享受同等待遇。
  7、各级科技咨询服务机构必须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并按财政厅宁财综字(86)第015号《关于颁发宁夏回族自治区预算外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规定的时间报送年度收支计划、决算和季度报表,接受同级科协、财政部门和上级咨询机构的财务监督,建立各种统计季报,按时上报区、地两级科技咨询中心和同级财政部门。凡发给咨询服务津贴的部分,必须填写“宁夏科协系统咨询服务提取津贴(现金)审批表”,经各级咨询服务机构和同级财政部门审批签印后,方可到开户银行办理支付现金手续。未经各级科技咨询服务机构和同级财政部门审批签印或手续不全的,各地银行有权拒付。

五、组织管理

  1、区、地(市)、县科协直属的咨询机构,名称统一定为“XX科技咨询服务中心”。各级咨询中心在同级科协领导下,负责本地区科协系统咨询服务活动的组织、管理和指导。
  2、各级学会(协会、研究会)的咨询服务工作,由各级科协直属的咨询机构统一管理。咨询服务项目,必须按照“中心”统一格式签定合同。
  3、各级科技咨询服务机构在开展工作中,应致力于组织好广大科技工作者,积极地为本地经济建设服务。对外实行经济合同制,对内实行咨询课题承包制。
  4、本《细则》由科协和财政、工商、税务、银行等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六、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本《细则》由区科协和区财政厅解释。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