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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颁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协系统科技咨询服务费用收支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2、科技咨询项目的费用。应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及咨询项目的工作量和技术难易程度等,由咨询机构和委托单位通过协商,在双方鉴定的合同中确定。
  3、口头咨询一般不收费。凡国家和政府主管部门已有统一收费标准的,可按照或低于规定标准收费。
  4、对不易计算或不直接体现经济效益的咨询项目,可按该咨询项目在咨询过程中直接所需的费用,并加收咨询机构的适量服务费。
  5、对可以计算经济效益的咨询项目,可按经济效益的一定比例分期提成收费,或一次性收费。
  6、对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的项目,实行优惠服务。
  7、对国外提供咨询服务,按国际惯例收费。
  8、委托单位支付给咨询机构的服务费,凡是可以计算经济效果的项目,应从通过咨询的收入和节约的支出中支付。不易计算或不直接体现为增收、节支等经济效果的项目,企业单位在企业管理费或商品流通费用内列支;基本建设项目从基本建设投资中列支;更新改造、环境保护等项目,从各自的专项经费中列支;停、缓建单位在批准的维护费中开支。

四、收入的分配

  1、科技咨询有偿服务的纯收入中可提取10%-15%用于受聘参加科技咨询服务的专家津贴,5%用于对咨询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奖励。
  “中心”为社会提供的无偿服务,可依照有偿服务的政策与比例计算受聘参加科技咨询服务的专家津贴,在事业发展基金或有关的专项拨款中支付。
  专家咨询服务津贴由课题负责人主持分配,直接支付给从事科技咨询工作人员本人。专家所在单位或其它有关部门不要干预。专家津贴和奖励不计征奖金税。
  2、给予受聘参加咨询服务的科技人员所在单位的补偿费,参照国家有关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以支票或转帐方式支付。
  3、区级科技咨询服务机构,可在其净收益(指咨询项目收入减除全部成本费用、业余咨询津贴和奖励)中提取20%上交科协,用于学术活动费用。
  4、国家核拨事业费(包括全部和部分)的咨询机构的咨询收入暂免征所得税,在减除按规定上交科协外的所余部分,用于咨询事业发展基金的比例为55%,集体福利基金的比例20%,职工奖励基金的比例为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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