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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颁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协系统科技咨询服务费用收支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本《细则》仅适用于自治区、地(市)、县三级科协直属的咨询机构所组织的咨询服务活动,其它不属于科协系统的咨询机构均不得比照执行。各部门、各单位和科技人员所在单位,应积极支持科技咨询活动的开展。
  2、自治区科协直属的咨询机构为“宁夏科技咨询服务中心”。地(市)、县科协直属的咨询机构须具备国家规定的有关条件(人员编制、活动经费、办公场所等),并经当地政府批准,报区科技咨询中心备案后,方为执行《办法》和《细则》的合法单位。条件不齐备或虽有条件,但未经批准的咨询机构,不得执行《办法》和《细则》。

二、业务范围


  科协系统要充分发挥多学科的优势,主要开展跨行业、跨部门的科技咨询服务业务。各级咨询机构接受委托可承办以下咨询业务: 
  1、对部门和地区的发展规划、计划,对国土及自然资源的综合开发利用,对城市建设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等进行技术和经济论证;
  2、对工程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技术引进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或对可行性研究方案进行综合评议论证;
  3、为银行发放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贷款提供技术咨询;
  4、为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专业户提供技术、管理和信息咨询服务,为一项工程或产品提供综合性咨询服务(均不包括生产经营活动);
  5、为各级人民法院、经济诉讼案提供技术咨询;
  6、为有关部门和个人的技术成果组织鉴定、推广和转让;
  7、接受委托,进行技术培训、技术考核和技术职称的评定,翻译科技外文资料等。

三、收费原则和方法

  1、科协系统开展科技咨询服务,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不以盈利为目的,收取适量咨询服务费用于支付成本,弥补学术活动经费不足和科技咨询事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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