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在工人岗位上(含以工代干)的大、中专毕业生也可以享受《规定》中的有关待遇。
3、无大、中专学历的中、小学教师,指在普通中、小学直接从事一门学科以上教学工作的专任教师(不含业余兼职教师)以及属国家正式干部,并且经过一年以上专门培训的专职幼儿教师。
4、中央各部门、兄弟省、市、自治区派来支援我区建设的专业技术干部,凡符合《规定》条件的,从来宁工作之日起,享受所在地区的津贴标准。
5、流动施工单位在施工期间享受所在地区的津贴标准,但不享受县以下农林第一线的待遇。
6、凡享受地区津贴的人员,均按宁劳人办〔1985〕264号文件的要求和审批权限报批。
7、地区津贴、工龄补贴和浮动工资随本人每月工资发给。所需经费,机关、事业单位从行政、事业经费中支付;企业单位允许在成本费用和营业外支出开支,可以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和工会经费。
8、下列人员不享受《规定》中的有关待遇。
①宁党发〔1984〕23号文件下达后违犯计划生育规定的,八年内不享受《规定》中的有关待遇。
②不服从组织分配、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或者完不成岗位责任制规定任务的,单位有权决定其不享受或者停发、缓发《规定》中的有关待遇。
③党内受严重警告或者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时间已满一年可以享受《规定》中的有关待遇。受行政拘留处分的,停止享受《规定》中的有关待遇,一年后如确有悔改表现,可继续享受。
④“三种人”及反对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至今没有悔改表现的。
9、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中享受《规定》中待遇的人员,旷工一天,停发当月的;旷工累计十五天以上,停发全年的;每月病、事假(含请长假的)累计超过十五天停发当月的。企业单位的地区津贴按奖惩办法执行。
按规定享受的产假、探亲假以及公伤期间的待遇照发。
对知识分子实行地区津贴等待遇,是一项严肃细致的工作。各地、各单位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严格执行《规定》和本《细则》,不得随意扩大范围和提高标准,对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搞不正之风、官僚主义以及不负责任发生问题的,要立即纠正,并追究领导和主办人员的责任,根据情节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