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享受浮动工资的农林科技人员,被提拔到区、乡担任领导职务后,可继续享受浮动工资。
3、享受县以下农林第一线浮动工资的技术员,须经过清理整顿,确认后方可享受。
4、既符合宁党发〔1985〕27号文件规定,又符合宁党发〔1984〕23号文件规定享受浮动工资的人员,其浮动工资转为固定工资的时间,应从原享受的时间算起。浮动工资的级差均按工资改革后的标准执行。
5、享受浮动工资的人员,病、事假之和未满一个月的,可连续享受;超过一个月的,应从病、事假开始算起停止享受。
五、退休后的待遇
(一)一九八五年六月二十六日以后办理离、退休手续的,除不享受地区津贴外,可享受下列待遇:
1、正式大、中专毕业生或者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以上职称、专业技术职务的干部,凡在我区工作满三十年、退休后在我区定居的,照发原工资;在我区工作满二十五年以上,退休后在我区定居的,退休费标准提高百分之二十;在我区工作满二十年以上,退休后在我区定居的,退休费标准提高百分之十五。提高后的退休费标准不得超过原工资。
2、离、退休时,享受县以下浮动工资满四年的,可以转为固定工资;虽不满四年,但在我区县以下农林第一线已连续工作满八年的也可转为固定工资。
浮动工资转为固定工资后,不作为享受政治和其它生活待遇的依据。
(二)一九八五年六月二十五日以前办理了离、退休手续的,仍按宁党发〔1984〕23号、32号文件的规定,享受有关待遇。
(三)凡在我区工作不满二十年,但在全国边远地区(按劳动人事部劳人科局〔1983〕064号文件划分的范围执行)工作累计满二十年以上,退休后在我区定居的,退休费标准提高百分之十。
六、凡个有关问题
1、凡符合规定条件,到集体所有制单位工作的,除享受《规定》中的待遇外,还可享受本单位规定的有关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