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报教育部备案的成人高等学校和经行署、市人民政府批准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的成人中等专业学校,列入国家招生计划、学制在两年以上、经考试合格并领取了毕业证书的,分别享受大学专科和中专毕业生的待遇。
5、考入经教育部批准或经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报教育部备案的函大、夜大、业大、刊大学习,修业期满、考试合格、并领取了全科毕业证书的,按规定的学历享受大学本科、专科毕业的有关待遇。
6、一九六六年底以前经省、市、自治区批准,省级党校开办的理论班,经过考试入学、修业满二年以上的学员,可比照大学专科毕业生享受有关待遇;因工作需要调回、修业在一年半以上的,可比照中专毕业生享受有关待遇。
7、军事院校的学历问题,属一九八三年以前的,根据总政治部、总参谋部〔1974〕政联字1号、〔1975〕政联字4号和〔1983〕参联字5号文件的规定,凡按学制修业期满、经考核合格并领取了毕业证书的分别确认其大专或中专学历。凡持补发的“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学历证明书”的人员,是否毕业,应以其毕业文凭或档案材料为据。
因战争、工作需要或院校调整,经组织决定提前离校以及因思想政治原因被错误处理,现已复查改正的军队院校未毕业学员,根据总参谋部、总政治部〔1984〕参联字4号文件的规定,按组织上取得的学历证明书,确认其学历。
凡一九八三年以后军事院校招收学员的学历,一律按总参谋部、总政治部颁发的院校训练任务规划表的规定执行。
8、根据原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一九五一年十月一日《关于
改革学制的决定》,一九五六年底以前毕业并参加工作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的学制可按三年以上掌握,大学专科毕业生的学制可按一年以上掌握。
根据上述精神,一九五六年底以前中专毕业生的学制可按一年以上掌握。
9、经国家或省、市、自治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统一组织考试,考试成绩合格并领取了全科毕业证书的,按确认的学历对待。
10、考入经国务院批准的普通高等院校或经省、市、自治区批准并报教育部备案的大学本科院校修业满三年以上的结业生、肄业生比照大学专科毕业生享受有关待遇;在大学本科或大学专科修业满一年以上的结业生、肄业生比照中专毕业生享受有关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