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区党委办公厅文件
(宁党办〔1985〕85号)
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批转自治区劳动人事厅、
自治区科技干部局“贯彻执行
《关于对知识分子实行地区津贴的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地、市、县(区)党委和行署、人民政府,区党委各部委,区直机关各厅局,各人民团体:
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劳动人事厅、自治区科技干部局“贯彻执行《关于对知识分子实行地区津贴的规定》实施细则”,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对知识分子实行地区津贴,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的工作,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认真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严格按《规定》和《实施细则》办事,不得随意扩大范围和放宽条件。执行中遇到的具体问题要及时向自治区劳动人事厅和科技干部局反映。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八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贯彻执行《关于知识分子实行地区津贴的规定》的实施细则
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宁党发〔1985〕27号文件《关于对知识分子实行地区津贴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经下达,现根据《规定》的原则精神,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关于享受《规定》的待遇的学历
1、大学本科毕业生,指考入经国务院批准的普通高等院校,学制在四年或四年以上、修业期满、考试合格并领取了毕业证书的。
2、大学专科毕业生,指考入经国务院批准的普通高等院校,学制在两年以上、修业期满、考试合格并领取了毕业证书的。
一九七二年至一九七六年入学,进入经国务院批准的普通高等院校学习,学制在两年以上、修业期满、考试合格并领取了毕业证书的以及经考试入学的广播电视大学生,修业满三年、考试合格并领取了省、市、自治区一级电视大学全科毕业证书的,享受大学专科毕业生待遇。
3、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指考入经省、市、自治区或国务院主管部、委批准并正式列入国家招生计划的中等专业学校,入学前具有初中毕业或相当初中毕业文化程度、学制满两年以上、考试合格并领取了毕业证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