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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委员会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知识分子工作几项具体政策的规定

  凡不具备上述条件,在县以下(不含县)农村工作的技术员和相当这一职称的初级专业技术干部以及高中毕业从事教学工作满八年以上的,工资也可向上浮动一级。其中在南部山区工作的上述人员和其它地区农村工作的农林科技人员,工作满八年以上的可转为固定工资,不属于上述范围的农村各类人员,浮动工资不转为固定工资,离开农村工作即予取销。  三、对专业技术骨干实行工龄补贴。在我区工作满二十年以上,并且具有工程师、讲师和相当这一职称以上的专业技术骨干,从第二十一年开始累计计算,工作满一年,南部山区每人每月发给工龄补贴一元五角,其它地区每人每月发给一元。上述人员调离我区后,工龄补贴不再发给。上述人员退休以后在本区安置的,可继续享受退休以前的工龄补贴。  四、积极引进人才。从本规定执行之日起,对引进的外省区具有大专学历或工程师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骨干,从工作之日起即享受所在地的浮动工资、地区专业技术岗位津贴,由其赡养的农村直系亲属,可落城镇户口,并安排一名符合招工条件的子女就业,住房优先解决。如自愿携带直系亲属到南部山区落户五年以上者,其符合招工条件的子女可全部安排就业。
  自治区每年将给银川、石嘴山市和银南、固原地区划拨招工指标和农村户转城镇户指标,由地市掌握,专门用于招聘和引进科技人才。

五、提高待遇标准。对有职称的专业技术干部,在我区工作满二十年,退休后在南部山区定居的,其退休费提高百分之十五,在其它地区定局的,退休费提高百分之十。但提高后的退休金总额不得超过本人基本工资。


  按规定到退休年龄的,应办理退休手续,并不再享受浮动工资和边远山区专业技术岗位津贴,也不予评定、晋升专业技术职称;个别因工作需要,经组织批准继续留任的,可继续享受工龄补贴、浮动工资和边远山区专业技术岗位津贴。

六、鼓励专业技术干部到集体所有制单位工作。凡符合享受上述各项规定待遇的专业技术干部,到集体所有制单位工作的,应享受的待遇不变。集体所有制单位可以根据其表现、工作能力和贡献大小,再给予适当的优厚待遇。


  专业技术干部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所在单位组织批准,允许和鼓励他们对农村各类专业户、重点户和城、乡个体户实行技术承包;允许和鼓励离休、退休的专业技术人员对农村各类专业户、重点户和城、乡个体户实行技术承包。实行技术承包必须签订合同,专业技术人员的待遇由合同的双方议定。  七、对有重大发明或有突出贡献的知识分子,给予破格晋级和晋升技术职称。对积极改革或提出合理化建议,经过实施,确有显著成效的,予以表扬和奖励。对外省区来我区智力支边的科技人员,可以不带户口,对作出突出贡献的也要予以表扬和奖励,工作三个月以上的,可以享受所在地区的专业技术岗位津贴和浮动工资。

八、努力改善生活条件。根据自治区规定的建房标准,今后自治区要有计划地每年拿出一部分资金,兴建宿舍,争取五年内基本解决知识分子的住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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