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督导条例》(发布日期:2004年7月29日 实施日期:2004年9月1日)废止关于发布《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督导规定》的通知
各行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督导规定》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一九九四年三月二十六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督导规定
(宁政发〔1994〕3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教育督导制度,加强对教育工作的行政监督,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教育督导的任务是:对下级人民政府的教育工作,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工作监督、检查、评估、指导,保证国家有关教育方面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贯彻和教育目标的实现。
第三条 教育督导的范围,现阶段主要是中小学教育、幼儿教育、职业教育(主要指职业中学)及其有关工作。
教育督导机构受本级人民政府或同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也可以对前款规定以外的教育工作进行督导。
第二章 机构
第四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设置教育督导室,行使教育督导职权。
第五条 各级教育督导室应当设立相应级别的专职督导人员和必要的工作人员,其编制由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教育事业的规模确定。
第六条 自治区教育督导室的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制定自治区教育督导工作规划和指导方案;
(三)组织实施自治区的教育督导工作规划和方案;
(四)指导各行署、市、县(区)的教育督导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