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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失效]

  第二十条 农业机械事故责任方应当缴纳事故处理费,具体标准由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会同农业厅制定。

第五章 违章处罚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驾驶操作人员处十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警告。
  (一)规定安装号牌的农业机械不安装号牌或不按规定位置安装号牌的;
  (二)农业机械号牌损坏、遗失、不及时申请补换的;
  (三)操作农业机械时有戏耍行为的;
  (四)操作人员携带儿童进行作业的;
  (五)喷施农药不按规定配戴防护用具的;
  (六)动力机械漏油、漏气、漏电严重的;
  (七)拖拉机挂车装载不符合规定的。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驾驶操作人员处三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一)大型或链式农业机械通过村镇、铁路道口或危险地段无人护行的;
  (二)对正在运转的机具进行清理杂物或排除故障的;
  (三)农业机械转籍、过户、改型、报废不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的;
  (四)驾驶操作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农业机械的;
  (五)饮酒后驾驶农业机械的。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驾驶操作人员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还可以并处吊扣四个月以下驾驶操作证。
  (一)驾驶、操作与本人驾驶操作证准许驾驶、操作的农业机械不相符合的;
  (二)不按规定参加审验或审验不合格仍驾驶操作农业机械的。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驾驶操作人员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还可以并处吊扣六个月以下驾驶操作证。
  (一)无证驾驶农业机械或者将农业机械交给无驾驶操作证的人员驾驶的;
  (二)挪用、转借农业机械牌证或驾驶操作证的;
  (三)涂改、伪造、冒领农业机械牌证、驾驶操作证或者使用失效的农业机械牌证和驾驶操作证的;
  (四)醉酒后驾驶操作农业机械的。
  第二十五条 发生农业机械事故后,驾驶操作人员有逃逸、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隐瞒事故真相、嫁祸于人等行为的,吊销其驾驶操作证,并处一百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交由公安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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