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无证照利用其他媒介或形式经营广告的;
(六)广告经营单位超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范围经营广告业务的;
(七)兼营广告业务的事业单位跨媒介代理广告业务的;
(八)外国和港、澳、台企业、组织或个人在自治区境内直接承揽和发布广告的。
第六条 广告经营者有下列违反广告管理行为之一的,视情节予以通报批评,没收非法所得,处二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或责令停业整顿;
(一)在广告经营活动中有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
(二)发布的广告中有贬低同类产品或商品的内容及其他不正当竞争内容的。
第七条 新闻、出版单位有下列违反广告管理行为之一的,视情节予以通报批评,没收非法所得,处五百元以上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刊播的广告无明确标志的;
(二)以新闻报道形式刊播广告、收取费用的;
(三)非广告经营部门或人员招揽、经营或代理广告业务的;
(四)新闻单位在自治区境内设立的记者站、办事处招揽广告业务以及新闻记者借采访名义招揽广告的;
(五)出版非正式出版物的报刊社经营广告业务,或在其他媒介上为其刊登出版、发行广告的;
(六)图书出版社利用公开发行的图书(不含年鉴类工具书),经营书刊的出版、发行广告以外的广告的;
(七)图书出版社利用在指定范围内发行或标有“内部发行”字样的图书,经营广告,或在其他媒介上为其刊登出版、发行广告的。
第八条 广告客户有下列利用广告弄虚作假,欺骗用户和消费者的行为之一的,责令其在相应的范围内发布更正广告,并视情节处广告费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给用户和消费者造成损害的,承担赔偿责任:
(一)谎称产品、商品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计量认证合格,获生产许可证,获优质产品称号,获专利证书,获奖,有注册商标的;
(二)谎称传授、转让或出售的技术及资料具有实用价值的;
(三)利用招生、招工、招聘以及文艺、体育演出等广告虚构或夸大事实,骗取报名、学习、实习、演出等费用以及购票款的;
(四)假冒他人的名义,或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科技成果,作广告宣传的;
(五)无商品可供,或以次充好,以假充真作广告宣传,以邮售、预售为名骗取购物款的;
(六)擅自改变获奖商品的获奖时间、级别、颁奖部门,以及扩大获奖范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