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专利纠纷调处办法[失效]

  (一)第五条(一)至(七)项的争议或纠纷,申请人可以申请专利管理机关调处,也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二)对于(五)、(六)项纠纷也可依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向技术合同仲裁机构或者经济合同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七条 期限:
  第五条中(三)、(四)两项纠纷申请处理的期限为两年,分别自专利权授予之日,专利权人得知或应当得知侵权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申请处理其他专利纠纷的期限为一年,自当事人得知或应当得知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第三章 专利纠纷调处程序

  第八条 凡申请专利管理机关调处专利纠纷者,应当提交申请书和证人证言及实物证据,并按被申请人数提交申请书副本。申请书应写明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地址、代表人姓名、职务;
  (二)被申请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地址、代表人姓名、职务;
  (三)申请调处的理由、事实和要求,并列出证据、写明证人的姓名和住址;
  (四)申请人是专利权人的,须附有专利权证明。
  第九条 专利管理机关在接到专利纠纷调处申请书后,经审查不属于本办法受理范围的,应在十五日内通知申请人;属于受理范围的,应在十五日内将申请书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申请书副本后三十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被申请人不按时提交或者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纠纷的调处。
  第十条 专利管理机关在受理申请后,应调查研究收集证据,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进行调解。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的,应当形成调解书,并由双方签字、专利管理机关承办人罢免并加盖公章。协议内容不得违背法律、法规和规章,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
  第十一条 专利纠纷经调解未能达成协议的,专利管理机关应及时作出处理决定,不得久调不决。
  第十二条 专利管理机关在调处专利纠纷时需调查取证的,可向有关单位查阅有关档案、资料、帐本和原始凭证等材料,取证工作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六章有关规定进行。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