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国外没有或国外虽有,但系保密的技术诀窍及传统工艺技术。
(五)国内特有的动物、植物资源。
第七条 科学技术委员会保密项目划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
(一)涉及国家安全或我国特有,一旦泄密会使国家遭受严重危害和重大损失的保密项目,列为绝密级;
(二)超过国际水平,一旦泄密会使国家遭受损失的其他保密项目,列为机密级;
(三)不属于绝密级和机密级,一旦泄密会使国家遭受损失的其他保密项目,列为秘密级。
第八条 科学技术委员会保密资料的使用范围:
(一)绝密级的科学技术委员会资料,只限于指定的直接需要的单位和人员使用;
(二)机密级的科学技术委员会资料,只限于有直接需要的单位和人员使用;
(三)秘密级的科学技术委员会资料,工作需要的单位和人员均可使用。
第九条 科学技术保密项目的划分权限:
(一)发明项目,由发明单位提出密级划分意见,并根据情况确定保密期限。申报发明时由自治区科学技术委员会审核,报国家科委审批。
(二)可能成为发明的阶段性成果或其他重大成果,由成果完成单位提出密级划分意见,并根据情况确定保密期限。申报成果时,经主管厅、局或地(市)科委审查同意后,由自治区科委审批,报国家科委备案。
(三)技术诀窍及工艺技术的保密项目和密级的确定,由企事业单位按隶属关系,分别报主管厅、局或地(市)科委审批,并报自治区科委、自治区保密局备案。
第十条 凡国外已经不保密或已不属先进的科学技术委员会保密项目,应解除密级或降低密级;有的科学技术委员会项目,事后发现需要保密的,应及时升密。解除密级和降低密级的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其审批权限按第九条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各有关单位应指定专人做科技保密档案的管理工作,提供必要的科技保密设施,建立利用、销毁科技保密档案的制度。科学技术保密项目的档案应准确标明密级,销毁科学技术保密档案时,应按照本细则第九条规定的审批权限办理,经批准后方能销毁,并造册登记。
第十二条 严禁利用公开的报刊、书籍、广播、电视、电影、录像、展览等宣传工具,宣传报道科学技术保密内容。凡有必要公开宣传的,只准许介绍科学技术保密项目的意义和作用,不得涉及其具体技术内容和数据资料。凡涉及科学技术保密项目的稿件,须经主管厅、局和自治区科委审查。科研单位、大专院校、机关、团体、企业的内部专业刊物,也应严防泄密现象发生,确保科学技术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