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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关于发布《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保密细则》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文件
 (宁政发〔1989〕46号)


      关于发布《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委员会保密细则》的通知

各行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委员会保密细则》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一九八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保密细则

  第一条 为了确保科学技术委员会秘密,保护和促进我区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科学技术委员会保密条例》,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科学技术委员会保密工作的领导。各级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所辖区域和部门的科学技术委员会保密工作。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主要行政领导人是本单位科学技术委员会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者,全面负责本单位的科学技术委员会保密工作。
  第三条 国家保密机关对科学技术委员会保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第四条 本自治区境内的所有科研单位、大专院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细则。
  第五条 本细则所涉及的需要保密的科学技术委员会,包括产品设计、配方、加工工艺、技术诀窍、检查、试验方法,以及动物、植物、微生物的育种栽培、饲养技术等。
  第六条 科学技术委员会保密范围如下:
  (一)国家批准的发明。主要指发明申报中所规定的保密要点。
  (二)可能成为发明的阶段性成果。主要是指已有新突破,但工作尚未全部结束,以及已出现苗头,预计在近期内有可能成为发明的项目。
  (三)国外虽有,但系保密的其他重要科学技术委员会研究成果。主要是指仿制国外产品,其关键部分国外未见报道,由国内研究成功,或国外虽有报送,但国内的研究结果超过国外水平的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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