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拍卖国有小企业实施办法[失效]

 第十五条 购买企业者原则上应一次付清购买金。如数额较大,一次付清确有困难的,经拍卖方同意,在取得担保后,可以分期付款。分期付款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第一次交款数额不得低于成交价款的30%,欠交的部分应参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收取利息。
 第十六条 拍卖国有小企业所得净收入(包括利息收入),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组织解缴国库,在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建立以前,由财政部门组织入库,均作为专项资金,纳入预算管理。
 第十七条 被拍卖企业租用的国有房产,征得房管部门同意后可一并出卖。土地使用权经土地管理机关批准,也可有偿转让。土地使用期限,按企业不同情况确定。一并出卖国有房产与有偿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要相应增加拍卖底价。
 第十八条 已经实行承包或租赁的企业,一般应在承包、租赁期满后再进行拍卖。对经营不善或确有必要拍卖的已承包或租赁企业,应按法律程序先中止承包或租赁合同,再进行拍卖。
 第四章 企业拍卖后的人员安置
 第十九条 被拍卖企业在职职工的安置,实行双向选择的原则。即根据职工个人意愿,愿走可走,愿留可留。由职工本人在作出拍卖决定后三个月内作出选择,在此期间,其工资和其他福利待遇不变,由购买方负责。
  (一)全民或集体企业购买企业时,应以接受留下的职工为条件,在确定拍卖底价时要考虑到这一因素。
  (二)公民、个人合伙购买企业时,也应接受原企业的职工,对原企业愿留下的职工予以录用,被录用职工的所有制身份不变。
  (三)企业拍卖后不愿留用的职工,作为社会待业人员,自谋职业。如申请个体经营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按规定及时登记,核发营业执照。
 第二十条 被拍卖企业退休职工的安置。
  (一)全民或集体企业购买企业时,以接受全部退休职工为条件,在确定拍卖底价时要考虑到这一因素。
  (二)公民、个人合伙购买企业时,应按照历史经验数据,确定职工享受退休待遇的平均年限、人均退休金,计算出退休职工劳保福利所需的费用总额,交社会保险机构。企业拍卖后,退休职工即由社会保险机构负责。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