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企业拍卖的程序
第七条 拍卖国有小企业,按照企业隶属关系,应由自治区主管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提出,并由企业主管部门召开该企业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
第八条 企业拍卖前,要对企业资产先行冻结,进行清产核资。负责企业拍卖的部门委托会计事务所、审计事务所或组织专门小组,对被拍卖企业的财产、地价、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查核实,并依据核实的资产现值、债权、债务、经营状况、地理环境等因素,提出拍卖底价。
第九条 被拍卖企业底价的确定,要保证国家财产不受损失,防止贱价甩卖和泄漏底价,底价的确定应简便易行,公开合理。确定拍卖底价,采取以下三种办法:
(一)重置法,即在现时的价格水平下,购买同样的资产所需金额,确定被评估资产的价值。
(二)市场法,即按照市场上近期发生的类似资产的交易价确定被评估资产的价值。
(三)收入法,即按预期利润率计算的现值,扣除资产的维持费用确定被评估资产的价值。
以上三种办法可以互相检验,也可以单独使用。
第十条 拍卖底价确定后,面向社会,开价拍卖,以出最高价者中标购买。在投标价格相等的情况下,被拍卖企业职工和债权人可优先购买。
第十一条 企业拍卖成交后,买卖双方要签订合同,办理资产、房产、土地转移手续。合同的内容包括:企业概况、成交价格、付款方式、债权债务处理、退休和在职职工安置办法以及双方协定的其它事项。
第十二条 企业拍卖成交后,购买方应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法人变更登记手续。其所有制性质随购买方性质而定,按其所有制性质实施管理,执行有关政策。
第十三条 企业拍卖成交后,购买方若要改变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向时,要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批。
第三章 企业拍卖的有关财务处理
第十四条 购买企业的资金来源:公民、个人合伙购买企业的,谁购买谁出资;全民所有制企业或集体所有制企业按国家规定可自主支配的资金,都可用来购买拍卖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