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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拍卖国有小企业实施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第二批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7月1日 实施日期:2002年7月1日)宣布失效(原因:行政主体已消失)

宁夏回族自治区拍卖国有小企业实施办法
 (一九八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有计划地拍卖国有小企业,是调整所有制结构和企业组织结构,深化企业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为使拍卖工作依据一定的规范、程序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境内工业、交通、建筑、商业、外贸、物资等行业。
  本办法所指的国有小企业的划分标准,原则上按照国务院一九八四年九月十八日批转财政部《国营企业第二步利改税试行办法》中关于国营小企业的标准划分。
 第三条 拍卖国有小企业的目的,是进一步解放生产力,使大量的小型国有企业摆脱过多的行政干预,实行放开经营,促进生产发展。
 第四条 国有小企业原则上都可以拍卖。根据我区的实际,当前拍卖的重点是:
  (一)接近破产条件的企业;
  (二)长期微利或亏损,找不到新的生产门路的企业;
  (三)通过承包、租赁仍未摆脱亏损的企业;
  (四)为了优化产业结构,自治区主管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认为需要拍卖的企业。
 第五条 企业拍卖要实行公开招标,提倡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进行。参加投标的,可以是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企业、乡镇企业、私营企业、个人合伙和公民,也可以是“三资”企业、港澳台同胞和海外侨胞。资产数额较大的小型企业,可以折股分散出售。企业拍卖后,购买方享有对拍卖企业资产的占有、使用和依法处置权。
 第六条 拍卖国有小企业产权,应由各级人民政府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建立以前,应按照企业隶属关系,由财政部门会同企业主管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决定,事先应征求企业经营者和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做好职工的思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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