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科研生产联合体自主开发的科技成果并转入生产所取得的新增利润,二年内免征所得税。
五、适当加快科研机构事业费的削减速度。减下来的科研事业费,由自治区科委统筹用于改善科研机构的科研条件。科研机构发放奖金的免税限额与核减事业费的幅度挂钩。科研单位的事业费削减幅度在10%以下的,奖金基数定为两个月平均工资额(含地区奖励工资,下同)。事业费每减少10%,奖金限额可增加0.2个月平均工资。超过部分交纳奖金税。对承担上级下达的纵向课题研究任务的科技人员,允许从课题承包经费中按全所人均奖金额提取奖金。
六、全面实行所长负责制。研究所的业务与行政管理由所长全权负责,实行目标管理。改革成效显著,取得较好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事业费削减在50%以上的科研单位,所长、副所长的奖金可达到职工平均奖金的二至三倍。事业费全部自立的科研单位所长、副所长的收入可高于职工平均收入的二至三倍,对所长、副所长的这种奖励,由主管部门审批。奖金在研究所奖励基金中列支。
七、逐步试行科研机构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规模较小或经济效益不好的技术开发型科研机构,经主管部门批准,可实行租赁、承包管理;有的科研机构可划分为若干独立核算单位,与对口的行业、企业组成科研生产联合体,或由集体、个人承包,发展为有特色的、灵活经营的技术开发服务实体。凡实行科研机构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均应签订合同,并保证承租人、承包人在遵守国家有关法律和规定的前提下,有充分的经营管理自主权,保护他们按照合同规定应得的合法权益。
八、属于社会公益、技术基础和农业科学研究的科研单位,在保证完成国家下达的任务的前提下,都应积极面向社会,面向生产,走开放型和科研经营型道路。这些单位可与生产单位建立各种技术协作关系,或创办各种形式的科研生产联合体,并从中获得收入,以逐步减少对国家事业费拨款的依赖。这些单位奖金的发放办法,按自治区人民政府〔1986〕165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也可依其收入抵顶事业费拨款的比例计算,按本规定第五条执行。
九、放开搞活企业科研机构。企业科研机构在保证完成本企业任务的前提下,可以对外承接科研任务,进行成果转让、技术承包、技术服务,组织行业技术协作网,参与技术市场活动。企业可从其纯收入中提取一部分,其余留所。企业科研机构可参照独立科研机构的规定,建立科技发展基金、集体福利基金、奖励基金和所长基金。
十、支持和鼓励部分科技人员以调离、辞职、停薪留职、借调等方式,走出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政府机构,到城镇和农村承包、承租全民所有制中小企业,承包或领办集体乡镇企业,兴办经营各种所有制形式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贸易机构,创办各类中小型合资企业、股份公司等。允许他们在为社会创造财富的同时取得合法收入,技术入股者按股分红,要让那些能带领人民致富的科技人员自己也富裕起来。
十一、根据小型集体企业、乡镇企业的需要,有计划地组织各有关部门的科技人员实行技术支援。支援形式可实行目标经营责任制或定期轮换制,去支援的科技人员可担任企业的技术管理负责人,其在原单位的各项待遇不变,受援单位可视情况另给予补助。
十二、区外科技人员到我区小型集体企业和乡镇企业去工作的,其粮户关系可以不转,工作期限和报酬待遇与用人单位商定。
十三、区内科技人员(包括应届大中专毕业生),去集体企业和乡镇企业工作的,其全民职工身份不变,编制可挂在所在地企业主管部门,挂编不占编。工资、劳保待遇由所在企业负担。
十四、科技人员要求辞职到我区农村、乡镇企业、小型集体企业去工作或从事其他技术活动,应在两个月前提出书面申请,经本单位同意,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如有争议,由各级科技干部管理部门会同组织、劳动人事等部门仲裁,并按仲裁决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