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通知》(发布日期:1997年12月1日 实施日期:1997年12月1日)废止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文件
(宁政发〔1987〕122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放活科研机构放宽科技人员
政策的若干规定
各行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进一步放活科研机构,促进多层次、多形式的科研与生产联合,放宽对科技人员的政策,充分发挥科技人员作用,根据中央和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作如下规定:
一、实行政研职责分开。科研机构要成为自主的科技研究、开发实体。政府部门对科研机构的管理应由直接控制为主转变为间接管理为主,进行方针指导和协调服务。保证科研机构在行政、业务、人事、财务等方面行使自主权。
二、以产品开发为主的独立科研、设计单位,都应逐步进入大中型企业或企业集团,成为其技术开发机构。其研究开发经费应逐步由相应的企业或企业集团承担。
进入企业或企业集团的科研、设计单位,可以保持相对的独立性,享有一定的自主权,原级别、待遇和性质不变;可继续实行独立经济核算,享受原税收待遇;并可继续承担国家或部门委托的科研、设计任务和行业技术管理任务。其科研事业费以进入前一年为基数长期拨给原科研单位使用,不准挪作它用。已批准的基建项目继续保留,这些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渠道及拨款办法保持不变。其工资奖金标准可以按事业单位的标准执行,也可以按企业的标准执行,原则上就高不就低,但只能执行一种标准。
三、未进入企业或企业集团的技术开发科研单位,要采取多种形式面向经济建设。有的可成为行业技术开发中心或技术服务中心;有的可与设计、工程单位相结合,组成工程技术承包公司;有的可与企业组成多种形式的科研生产联合体;有的可以面向中小、乡镇企业群体,成为其技术开发部门或区域技术开发和服务中心;有的可以吸收中小企业、乡镇企业,发展成为科研先导型企业或科研生产型企业。
四、科研单位与生产企业组成的科研生产联合体,在签订合同并经主管部门认可后,可享受下列税收优惠政策:
1、科研单位将其研究成果转入联合体进行开发的新产品,或科研单位与企业在联合体内共同组织开发的新产品,免征产品税或增值税一到三年。减免的这部分税款,专项用于联合体的技术开发,不计征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