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宁夏回族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发布日期:1997年8月5日 实施日期:1997年8月5日)废止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文件
(宁政发〔1987〕94号)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
《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人员继续教育的规定》的通知
各行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人员继续教育的规定》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八七年十月十七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人员继续教育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科技人员的继续教育,提高科技干部队伍的素质,适应经济和科学技术发展的客观要求,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科技人员继续教育的任务,是不断更新科技人员的知识,改善科技人员的知识结构,使他们原有的知识得到补充,扩展和延伸,不断提高其业务水平和研究开发能力。
第三条 接受继续教育,是每个科技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各单位应予落实和保证。
第四条 自治区科技干部局是全区科技人员继续教育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区专业技术干部继续教育的计划、规划,指导和监督检查各部门、各地区的继续教育工作。
第五条 继续教育的对象,主要是具有大、中专学历或相当助理工程师职务(职称)以上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和科技管理干部。
继续教育的重点,是在科研、教学、医疗、工农业生产第一线的中青年骨干和科技管理骨干。对于才能突出、成绩优异、作风正派、思想进步的中级科技人员,各单位要制定专门培训计划,优先、重点培养。要重视回族等少数民族科技人员的培养。
第六条 科技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主要是消化、吸收、推广、应用国内外新技术、新工艺,提高理论和科研水平。要坚持紧密结合业务工作任务,缺什么补什么,学以致用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