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停止执行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办公厅有关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5月31日 实施日期:2002年5月31日)停止执行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文件
(宁政发〔1987〕91号)
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关于专业技术人员支援乡镇企业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行署,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自治区劳动人事厅等部门《关于专业技术人员支援乡镇企业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八七年十月十二日
(此件发至乡镇企业)
关于专业技术人员支援乡镇企业的暂行规定
为了进一步促进农村商品经济的发展,积极为乡镇企业输送专业技术人员,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技术交易和人才交流的暂行规定》的精神,特做以下暂行规定:
一、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把支援、扶持乡镇企业的发展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做好。各级人事部门和人才交流机构,要采取积极措施,疏通人才流动渠道,为乡镇企业输送人才。对于采取各种形式支援乡镇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各单位应给予鼓励。对要求调入乡镇企业工作的人员,所在单位不得进行阻拦和刁难。
二、自治区有关部门应根据乡镇企业的需要,有计划地向乡镇企业派遣应届大、中专毕业生。对于要求到乡镇企业工作的应届大、中专毕业生,用人单位同意接收的,可不受计划限制,直接派遣。凡到乡镇企业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从报到之日起享受转正定级待遇全民职工身份不变,其户口、工资行政关系,可落在县(区)级主管部门,工作期间享受乡镇企业规定的优惠待遇。
三、对学有专长的“五大”毕业生、自费大中专毕业生和经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取得大专文凭以及社会闲散科技人员,自愿到乡镇企业工作的应予鼓励。凡到乡镇企业工作的经考核符合干部条件的,可按劳动人事部劳人干〔1982〕147号文件规定吸收录用为国家干部。试用期满后,在一类地区工作满五年,二类地区工作满七年,三类地区工作满八年,方可流动。否则,取消国家干部资格。
四、经批准辞职到乡镇企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工龄连续计算,保留原工资级别和国家干部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