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宁夏技术市场协调指导小组是全区技术市场协调指导机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对全区技术市场进行宏观指导,协调各业务部门的关系,推动全区技术市场的发展。
宁夏技术市场协调指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自治区科委。
各地、市、县科委负责本地区技术市场的协调指导工作。
第八条 成立技术贸易服务机构,须经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同级技术市场协调指导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九条 从事技术经营和中介服务的工作人员,必须经过宁夏技术市场协调指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培训考核,发给《技术市场工作证》,方能受理技术贸易业务。
第十条 技术商品转让方应向受让方提供按合同规定的实施该项技术的全部技术资料,并承担合同规定的义务,使受让方在预定时间内达到合同规定的技术指标。
由于转让方的原因,在预定时间内未能达到合同规定的技术指标的,受让方有权按合同规定要求转让方赔偿经济损失。
第十一条 进入技术市场的技术应当真实、可靠。违反国家法律和政策规定或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技术不能进行交易。涉及国家安全或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技术,按照国务院《
科学技术保密条例》办理。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参加技术交易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对以技术贸易为名,超越其核定的经营范围,从事其它非技术商品经营性活动的,或窃取他人技术成果的,签订假技术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分别给予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止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技术商品的价格实行市场调节,由双方协商议定。
第十四条 技术交易的中介方,根据项目成交额的多少可收取3~5%的中介费,个人从事技术交易中介的,报酬由受让方(或转让方)与其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