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通知》(发布日期:1997年12月1日 实施日期:1997年12月1日)废止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文件
(宁政发〔1987〕71号)
关于发布《宁夏回族自治区技术市场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行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技术市场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一九八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技术市场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繁荣我区技术贸易,加强技术市场管理,促进科学技术成果和专门知识迅速向生产应用转移,使科学技术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技术市场是我国社会主义统一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实行“放开、搞活、扶植、引导”的方针,本着集中指导、多家经营、方便用户、买卖两利的原则,开展多渠道、多形式、少环节的技术贸易活动。所有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均可参加技术商品交易活动,不受地区、部门、隶属关系和经济形式的限制。
第三条 技术市场的经营范围包括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培训、技术承包、技术入股等。
技术市场可采取设立常设技术市场、流动技术市场、举办技术交易会、技术招标会、技术洽谈会等形式。
第四条 技术贸易实行技术合同制。技术贸易双方必须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的规定签订技术合同。签订技术合同时,须使用自治区统一制订的合同书格式。
第五条 技术合同实行登记制度。中央直属、区属企、事业单位,到自治区科委登记,其他单位和个人到所在地市、县科委登记。各级银行、税务部门凭技术合同登记表办理支付酬金或给予减免税等优惠待遇。
第六条 技术合同实行自愿鉴证或公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公证机关分别负责对技术合同的鉴证和公证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