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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技术交易和人才交流的暂行规定[失效]

  八、技术承包单位或个人按期完成技术承包合同,承包者按合同规定取得报酬。提前或超额完成承包指标的,要给承包单位或个人适当的奖励。
  九、对扩散国优和部优产品的,扩散方可优惠分成,并可从投产后第二年新增利润中提取3~5%,给予一次性奖励。
  十、企业引进吸收新技术,采用新工艺、新材料,开发新产品,企业年利润增长10%以上,经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审定,可从当年新增利润中提取一定数额,一次性奖励厂长、经理和有贡献的技术人员及管理人员,不计入企业奖金总额。
  十一、生产性企业每年从产品销售总额中提取1%作为技术开发基金,计入产品成本,不得挪作它用。
  十二、引进新技术、新工艺、开发新产品的项目,优先列入基本建设、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计划以及“星火”计划。
  十三、企业引进新技术,开发适销对路产品,银行优先给予贷款支持。经各级科委或经委审批的引进技术项目,由同级财政在预算中安排给予部分贴息或全部贴息。
  十四、通过转让技术而开发的新产品,经有关部门鉴定确认,在1~3年内免征产品税或增值税,根据情况可以申请减免所得税。
  十五、技术转让方应从技术交易的净收入中提取5~10%,技术服务、技术咨询和技术培训的供方单位从净收入中提取10~20%,奖励直接从事该项目的人员。为山区、贫困地区、乡镇企业服务的专家和科技人员的奖励可再提高一倍。此奖励不计入本单位奖金总额。
  十六、人才交流实行计划调配和市场调剂相结合的原则,在充分发挥我区现有人才作用的同时,采用多种形式积极引进人才。鼓励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到农村、山区,到小型、集体和乡镇企业去工作或服务。
  十七、从自治区外正式调入我区企业的科技人员,除按我区有关规定享受当地各种优惠待遇外,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300~1000元的安家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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