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10月31日 实施日期:2007年10月31日)废止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文件
(宁政发〔1986〕165号)
关于发布宁夏回族自治区科研事业费拨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行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科研事业费拨款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此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科研事业费拨款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加强科技经费的宏观管理,合理和有效地使用科技拨款,推动科学技术工作面向经济建设,搞好科学研究的纵深配置,保证科学技术规划的实施,根据
国务院《关于科学技术拨款管理的暂行规定》和国家科委、
财政部《关于做好地方科研事业费划转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自治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从一九八七年开始,各级财政按照科技经费拨款的增长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速度的原则,安排本级财政支出的科研事业费的预算拨款额度。
第二条 自治区各部门科研事业费,以一九八六年度调整预算(扣除一次性拨款)为基数,连同增长的额度,自一九八七年度起,由财政厅全部交自治区科委统一归口管理。各级划转单位的历年滚存预算结余数一并划转。
第三条 科研事业费拨交自治区科委统一归口管理,不改变科研机构的隶属关系。各主管部门原从其他渠道拨给科研机构的经费,仍按原规定继续拨给。
第四条 自治区各部门科研事业费的年度计划,报自治区科委。在财政厅确定科研事业费的拨款额度后,由自治区科委审核下达,并抄送财政厅备案。
第五条 财政厅按季拨款给自治区科委。由自治区科委按月拨付主管部门转用款单位。主管部门有权监督使用,但不得截留。各用款单位按会计制度规定向主管部门和自治区科委报送财务报表和年度预、决算,由自治区科委汇总报送财政厅。主管部门不汇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