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宁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中共中央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的若干规定

  实行差额预算或核减事业费的科研单位,在技术性纯收入中扣除核减的事业费后,剩余部分按规定计征能源交通建设基金。不核减事业费的,以纯收入计征。
  (九)研究所自行开发的科技成果,有权进行转让,上级部门不予干预。委托研制成果,按合同规定办理。
  (十)研究所可试行固定资产折旧,根据不同情况报上级主管部门确立折旧率;有权处理多余物资和设备,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可以对外开放或开展租赁业务,所得收入用于本单位的固定资产更新。
  (十一)经主管部门批准,研究所可以直接对外。创汇收入不上交,有权自行安排使用,包括用于派遣人员出国进修、考察和开展国际科技交流、合作研究等。

六、改革科技人员管理制度,促进科技人才的合理流动

  (一)鼓励科技人员由城市向农村,由人才集中又有富余的大企业向中小企业,由国营单位向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乡镇企业,由川区向山区流动。对这些科技人员的工资报酬和生活待遇,用人单位可根据双方议定的合同,给予优惠。
  (二)科技人才管理实行计划调配和聘用结合的制度。聘用制首先在人才比较集中的科研、设计和高校进行试点,取得经验后再逐步推开。试行聘用制的单位有权聘请和解聘,受聘人员有权应聘和辞聘。试点单位有权在区内外聘用人才,有权对受聘人员破格使用,委以重任。经济自立的科研单位,在国家规定的政策范围内,有权自行确定受聘科技人员的工资待遇。
  定向培训并取得学历、学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为单位服务八年。未满八年去外单位工作的,用人单位必须补偿培训费。
  (三)放手把大批专业造诣较深又富有朝气的中青年充实到学术、技术工作的关键岗位上来。打破论资排辈的陈腐观念,创造条件,大胆支持青年拔尖人才脱颖而出。选拔有组织管理能力和开拓精神的中青年科技人员担任各级领导职务。充分发挥五十岁左右的中年科技人员承前启后的骨干作用。采取措施培养大批具有现代科学技术和管理知识的各类新型管理人才。
  (四)允许科研单位和企业的科技人员在搞好本职工作和不侵犯本单位技术、经济权益的前提下,从事业余技术开发、技术服务和兼职,收入归己。凡利用本单位技术成果、内部资料和设备的,应经本单位同意,并上交部分收入。在工作时间从事技术服务和兼职,由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统一安排。
  (五)根据《中共中央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中“边疆地区和少数民族聚居地区要采取各种政策和优待措施,吸引科技人员到那里去工作”的规定,自治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已经制定了对知识分子实行地区技术津贴的具体规定,各级党委、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要建立必要的奖励制度,对有重大贡献的科技人员实行重奖。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