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地、市、县科委要积极开展技术开发、技术引进和技术推广工作。市、县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要重视科委的工作,加强指导,积极改善工作条件,充分发挥它们的职能作用。
五、扩大研究所的自主权
(一)研究所有权根据经济发展和市场需要,结合自己的特点和条件,调整自己的发展方向,有权建立科研与生产相结合的各种形式的联合体,允许从事其他合法的经营活动。
(二)研究所实行所长负责制。所长由群众推荐(或选举)上级任命,也可以由上级直接委派。副所长由所长提名,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任命。所长对研究所负有全面领导责任,有权任免中层干部,决定所内机构设置,对上级主管部门负责。研究所的党组织负责思想政治和组织建设工作,切实搞好精神文明建设,保证和监督党和国家各项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支持所长行使职权。研究所可以成立不同形式的群众性监督机构,加强民主管理。
(三)凡由国家拨事业费的研究所,要严格实行定编定员制度,不要国家事业费的单位,可以放开。研究所内部实行课题组自由组合,相应扩大课题组长的职权,逐步实行聘用制。对分配到研究所的人员,研究所有权进行考核,不适合的,有权拒绝接受。
(四)研究所有计划经营权。在保证完成上级计划合同的前提下,有权签订其他各类合同,从不同渠道取得科研经费。除有明确规定外,所内科研经费在保证用于科研和完成合同要求的前提下,有权统一调剂使用。
(五)研究所的纯收入不上交财政,用于建立科技发展基金、集体福利基金、奖励基金和所长基金。科技发展基金必须占百分之五十以上。
(六)实现事业费完全自立的科技单位,给所级领导以奖励。这些单位实行企业化的管理,可以享受国务院规定的企业自费发放奖金、改革工资的权利。
(七)从事重大科技攻关人员的奖金,应不低于搞横向合同的人员的平均奖金额,其奖金可列入研制合同经费预算。
(八)研究所各项技术转让收入在三年内免缴所得税。科研、中试产品收入三年内减免税收。新产品参照对企业的规定减免税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