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具有推广应用价值但不宜成为商品或不宜实行有偿转让的技术成果,由有关部门组织交流推广,并酌情给予奖励。
三、增强企业的技术吸收和开发能力
(一)技术开发研究机构要面向中小企业,特别要面向乡镇企业。鼓励技术开发研究单位、大专院校在自愿互利的原则下,同厂矿企业、设计单位建立各种形式的联合。有的可以在联合的基础上进而合并,研究机构可以并入企业作为企业的技术开发部,企业也可以并入科研机构,作为科研中试基地。有些科研机构也可以发展为科研生产型的经济实体。
(二)企业要不断提高技术素质,增强自身的技术开发能力。大中型企业要建立健全自己的技术开发机构,并给以必要的自主权。厂办科研机构要围绕本企业的技术进步和新产品开发,实行技术、经济承包。在完成本企业任务的前提下,可对外承担技术开发、技术服务项目。企业可设立“新产品开发奖”,对保质保量完成任务,以及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科技人员,给予奖励。此项奖金,不计入企业奖金总额。
加强职工队伍的技术培训,开展群众性的技术革新活动。根据《
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的规定,对有贡献者给予奖励。
(三)增强企业采用新技术的经济实力。企业可按国家规定把技术开发费用分期摊入成本,或按销售额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一的技术开发资金。
四、改革农业科技体制,推动农村经济向专业化、商品化、现代化转变
(一)重大的农村技术开发和资源开发项目,实行公开招标,择优委托。鼓励农业科研机构联合承包农、林、牧、副、渔开发项目。
(二)农业科研机构和大专院校可以与地、市、县、国营农场、乡镇企业及专业户建立各种层次、多种类型的商品生产基地和技术示范基地。要开展对南部山区各县的定向对口支援,积极推广、转让技术成果,提供技术服务。
(三)农林科学院、农学院要加强合作,优先安排技术力量对我区农、林、牧、副、渔生产的技术基础工作,进行超前一步的研究和开发。同时要适应调整农村经济结构的新要求,加强应用研究,开拓研究领域。农业大专院校要根据农村建设需要增设新课程或专业,培养新型的急需适用人才。
(四)提倡工农业生产技术的互相渗透和交融。各行各业的科研机构和科技人员,要积极开展农副产品加工、饲料、农村能源、村镇建设等方面的开发研究,向农村提供各种技术成果、信息和技术服务,支持乡镇企业和专业户、技术示范户的发展。联系经济效益,由双方协商或按合同给提供技术服务的一方以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