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科研机构的基建及大型仪器设备的购置费用维持原渠道不变,由计划、财政和主管部门统一安排。
退离休职工的工资、福利,在国家作出新的规定以前,其经费仍由原事业费中拨付。技术开发研究机构中,经上级部门批准的担负全区或全国性行业科技情报、标准、测试等工作的部分,其经费也从原事业费中拨付。
(五)积极开发科技信贷业务。
1、科技信贷资金的来源:在自治区信贷计划中安排一定的科技贷款指标(包括一定的外汇指标);科技三项费用中实行有偿使用的部分;技术开发研究机构减拨下来存入银行的科技事业费。
2、科技信贷项目的审查由委托部门负责。银行按合同内容监督、检查贷款的使用情况,贷款到期由开户银行收回,仍归委托部门所有。无法收回的,由委托部门审查,理由正当者,可以适当豁免。
3、对有风险性的科技开发项目,设立创业投资,由银行或企业经营,给以支持。
(六)每年从地方外汇中,划出一定额度,由自治区科委掌握,用于重大科技攻关项目所需的关键技术、仪器设备的引进、购置和开展国际科技合作交流。
关于改革科技拨款制度的具体实施办法,由自治区科委和财政厅、计委、人民银行共同拟定。
二、促进技术成果商品化,大力开拓技术市场
(一)认真实施《中国
专利法》和《
国务院关于技术转让的暂行规定》,改技术成果的无偿使用为有偿使用,保护知识产权。
(二)鼓励开展各种形式的技术贸易活动,国家、集体、个人一起上,允许技术流通环节多种所有制共存。保护买、卖、中介三方的合法权益。技术开发和经营技术交易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应提取部分收入,奖励直接从事开发和经营工作的人员。
(三)技术转让对内对外一律放开。鼓励引进国内外的先进技术,允许本区的技术成果向国内外转让。委托研制的技术成果按合同规定执行。向国外转让技术成果,须经自治区科委进行保密审查。
(四)各级科委负责组织技术交易交流活动。自治区在银川建立技术交易中心,各研究所和有条件的市、县也可以设立技术成果商店,开展经常性的技贸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