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宁夏回族自治区委员会文件
(宁党发〔1985〕27号)
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
关于对知识分子实行地区津贴的规定
(一九八五年九月二十日)
遵照中央关于知识分子工作的一系列指示,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人民政府于一九八三年、一九八四年先后作出了《关于加强知识分子工作的决定》〔即宁党发(1983)17号文件〕和《关于知识分子工作几项具体政策的规定》〔即宁党发(1984)23号文件〕。两年多来的实践证明,这两个文件对全面落实党的知识分子政策,调动科技人员的积极性,促进我区四化建设起了重要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关于科技体制改革的决定》中“边疆地区和少数民族聚居地区要采取各种政策和优待措施,吸收科技人员到那里去工作”的规定和国发〔1983〕68号、74号文件精神,为了进一步稳定科技队伍,引进急需人才,调动知识分子的积极性,为建设四化和“宁夏先翻身”多做贡献,现对知识分子的地区津贴重新规定如下:
一、享受地区津贴的对象
(一)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以上职称和专业技术职务的干部;
(二)具有大、中专以上正式学历的干部;
(三)外地引进到我区的专业技术干部;
(四)无大、中专学历的中、小学教师;
(五)通过自学并经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合格取得中专以上学历的干部。
二、地区津贴的标准
按照宁党发〔1984〕32号文件划分的地区类别,上述人员分别享受下列津贴。
(一)具有大、中专正式学历和专业技术职称、职务的干部享受以下津贴:
(1)一类地区:大学本科以上毕业生和具有相当工程师以上职称或专业技术职务的干部,工龄在五年以下的,每人每月15元,工龄满五年的20元,工龄满十年的30元,工龄满十五年以上的40元;大学专科毕业生工龄在五年以下的每人每月10元,工龄满五年的15元,工龄满十年的20元,工龄满十五年以上的30元;正式中专毕业生和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职称或专业技术职务的干部,工龄在五年以下的每人每月7元,工龄满五年的10元,工龄满十年的15元,工龄满十五年以上的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