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宁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通知》(发布日期:1997年12月1日 实施日期:1997年12月1日)废止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文件
(宁政发〔1984〕116号)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我区科研单位体制改革的暂行规定
(一九八四年七月二十七日)
赵总理在六届人大二次会议上,号召全国科技战线要适应农村、城市经济改革的新形势,积极进行科技体制的改革。指出科研单位要面向社会,对外实行有偿合同制,对内实行课题承包制,由国家事业费开支经费改为经济自立。这是科研体制改革的方向,特别是从事技术开发和推广应用的科研单位改革的方向。科研体制改革必须有利于贯彻科学技术面向经济建设的方针;有利于充分调动和发挥科研单位、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坚持以科研为中心,提高工作效率,多出成果,多出人才,多出经济、社会效益;有利于不断提高研究所的素质,为四化多做贡献。
一、开发研究单位由事业费开支改为有偿合同制,逐步实现经济自立
逐步将开发研究单位的事业费改为有偿合同制。使科研任务与经费直接挂钩,明确科研单位的技术责任和经济责任。科研单位承担国家或上级部门提出的重点科研任务和有关部门委托的研制任务,一律要签订合同。与国家或上级部门签订合同,经费由科技发展基金中拨付,其他单位委托的科研任务签订之前要进行充分的技术、经济论证。经费由委托方支付。合同要在双方自愿互利的基础上签订,并要有公证单位参加。合同内容包括:研究内容、技术经济指标、完成时间、成果归属、研究经费和收益分配,以及双方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等。
开发研究单位要在三、五年内实现经济自立。从一九八五年到一九八七年三年的事业费(以一九八四年的事业费为基数,一定三年不变)继续由财政拨给,由主管厅局包干使用,逐步建立科技发展基金。各主管厅局对所属研究所也实行经费包干。研究所的纯收入,留所使用,逐步为实现经济自立创造条件。鼓励收入较多、条件较好的科研单位,逐年减少事业费或提前实现经济自立。
农业开发研究单位,实现经济自立的期限可适当放宽。少数从事应用基础研究和以社会效益为主要目标的科研单位,应努力开创财源,增加收入,逐步减少事业费或实现部分经济自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