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从一九八四年五月一日起,凡分配到一类地区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工作满一年、正式办理转正定级手续后,即享受浮动工资。
2.凡调入、引进到一类地区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或具有工程师及相当这一职称的专业技术干部,从报到工作之日起,即享受浮动工资。
3.虽不具备高中毕业以上的学历,在一类地区教龄满二十年以上、在其它地区教龄满二十五年以上的教学人员,也可享受一级浮动工资,离开教学岗位后即不再享受。
4.在一类地区工作的知识分子,享受浮动工资满六年以后可转为固定工资,同时可继续向上浮动一级。
十、关于其它福利待遇问题
1.对具有大、中专学历或助理工程师及相当这一职称以上的人员,在我区连续工作满二十年,退休后在我区一类地区定居的,退休费标准提高百分之十五;退休后在我区其它地区定居的,退休费标准提高百分之十,但提高后的退休费总额不得超过本人原来的标准工资。
2.退(离)休后在我区定居的,工龄补贴可按本人退(离)休时标准继续发给。
3.退(离)休时,享受浮动工资的时间满四年以上的,可以转为固定工资并作为计算退休费的基数。虽不满四年,但在宁夏工作满二十年以上的也可以转为固定工资;享受农村县以下再浮动一级工资的,在农村工作已满八年也可转为固定工资。
4.具有大中专学历或助理工程师及相当这一职称以上的干部,在一类地区工作,配偶不在一类地区,每年可享受两次探配偶假;在我区二、三类地区工作,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工程师及相当于这一职称、在我区工作满二十年以上、配偶在外省区的,每年可享受两次探配偶假。高级知识分子不受满二十年限制并可报销卧铺费。
十一、关于审批手续
1.符合享受浮动工资、岗位津贴、工龄补贴的人员,由本单位填报《知识分子浮动工资审批表》(一般干部一式两份,县处以上干部三份),按隶属关系,行署、市、县所属单位,由行署、市审批;区属机关及下属单位由自治区各主管厅、局审批;副厅级以上干部,报自治区审批;中央驻宁单位由主管部门确定。
2.需要改变有关待遇时,都应按规定报批,并按《审批表》规定的栏目予以记载,审批表不装本人档案。浮动工资转为固定工资时,另行填写审批表装入本人档案。
十二、关于组织领导
1.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要有一名负责同志主管这项工作。各级劳动人事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并指定专人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