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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自治区劳动人事厅贯彻《关于知识分子工作几项具体政策的规定》中有关工资福利待遇问题的实施办法

  县以下农村(不含县和城关镇),是指在农村区、乡一级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包括编制、工资关系在县以上单位而派驻在区、乡每年连续工作八个月以上的)和国营农、牧场的场以下单位(不含场部)。

六、关于浮动工资的级差问题


  享受浮动工资的人员,企业单位均按区人民政府宁政发〔1983〕146号文件执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按现岗位工资标准的级差增加工资。

七、下列人员不享受《规定》中有关待遇


  1.借调在外省区工作的;
  2.宁党发〔1984〕23号文件下达后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八年内不享受《规定》中有关待遇;
  3.不服从组织分配,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
  4.受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处分期未满,或虽未规定处分期限,但受处分时间未超过一年以及受刑事处分的。
  5.“三种人”、反对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中央路线的,如果本人确有悔改表现,经组织批准,也可以享受《规定》中的有关待遇。

八、关于有关待遇的发放办法

  1.浮动工资、岗位津贴、工龄补贴随着本人每月工资发放。所需经费,机关、事业单位从单位行政事业经费中支付,企业单位列成本开支。
  2.旷工、病、事假期间的浮动工资、岗位津贴和工龄补贴,凡在企业单位的按企业现行奖金发放办法执行;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旷工一天,停发当月的,旷工累计十五天以上停发全年的。每月事假累计五天或者病假累计十天以上者停发当月的。
  3.按规定享受的产假、探亲假以及工伤期间的有关待遇照发。
  4.现已达到退(离)休年龄而没有办理手续的,不享受浮动工资、岗位津贴和工龄补贴。享受了有关待遇后达到退(离)休年龄而没有办理退(离)休手续的,也不再享受有关待遇。个别确因工作需要的高级知识分子按干部管理权限批准继续留任的,可继续享受有关待遇。
  5.浮动工资没有转为本人固定工资之前,不能作为计算地区生活补贴、加班工资等有关待遇的基数。调离宁夏时,享受《规定》中的待遇不予介绍。
  6.建立健全严格的岗位责任制和考核制度,机关、企事业单位根据改革的需要,都应当进一步制订具体管理和考核办法。对完不成岗位责任制规定任务,确实起不到骨干作用的,单位有权决定缓发或停发有关待遇。
  7.尚未转正定级的大中级毕业生(不包括因受处分而推迟转正定级的),从一九八四年五月一日起享受转正定级工资待遇。

九、对几个问题的特殊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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