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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自治区劳动人事厅贯彻《关于知识分子工作几项具体政策的规定》中有关工资福利待遇问题的实施办法

  根据我区的实际情况,全区暂分为三类:
  一类地区:固原、彭阳、海原、西吉、隆德、泾源、同心、盐池县,以及灵武、中卫县的山区,中宁县的长山头乡和吴忠市的孙家滩。
  二类地区:沿贺兰山麓和石嘴山市、陶乐县,贺兰县金山乡、平罗县崇岗乡、下庙乡。贺兰山麓包括:大武口至暖泉车站段,包兰铁路以西地区;暖泉车站至黄羊滩车站段,西干渠以西地区;黄羊滩车站至青铜峡车站段,包兰铁路以西地区;青铜峡车站至渠口车站段,黄河以西地区;渠口车站至胜金关段,跃进渠西北地区。
  其它为三类地区。
  1、在一类地区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或具有助理工程师、助教及相当这一职称以上的人员,每人每月发五元地区岗位津贴,工作满七年以上的每人每月十元;工作满十五年以上的每人每月二十元。从事教学工作或具有技术员一级职称的人员,每人每月发给地区岗位津贴五元,工作满十二年以上的每人每月十元,工作满二十年以上的每人每月二十元。
  2、在二类地区工作满十年以上的大中专毕业生或具有助理工程师、助教及相当于这一职称以上的人员,每人每月发五元地区岗位津贴,工作满十五年以上的每人每月八元。高中毕业生从事教学工作满十五年以上的每人每月五元,工作满二十年以上的每人每月八元。
  3、在三类地区工作的不享受地区岗位津贴。

四、关于有关待遇的工作年限计算问题


  享受浮动工资、岗位津贴、工龄补贴的年限,是指在宁夏工作的时间,并按下列办法计算:
  1.大中专毕业生(包括入学前的在职职工)从毕业分配到宁夏工作之日计算;
  2.既有大、中专学历又有职称的,也从毕业分配到宁夏工作之日计算;
  3.无大、中专学历有职称的,按在宁夏工作的时间计算;
  4.从事教学工作,是指在宁夏直接从事教学工作的在职教师(前后间断教学时间可以合并计算)。离开教学岗位后即不再享受《规定》中的有关待遇。
  5.一九八四年五月一日以后,从外省区引进到我区一、二类地区工作的人员,从报到工作之日起,按所在地区同类人员最低标准发给岗位津贴。引进人员是指具有某一方面专长,我区急需并经自治区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工程师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含正常调动人员)。

五、关于县以下农村范围的划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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