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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自治区劳动人事厅贯彻《关于知识分子工作几项具体政策的规定》中有关工资福利待遇问题的实施办法

  8、军事院校毕业生的学历按总政治部、总参谋部〔1974〕政联字1号、〔1975〕政联字4号和〔1983〕参联字5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9、自学成才的人员,按省、市、自治区自学考试委员会考试后确认的学历对待。
  10、凡改变学制或学历,必须符合国家人事局、教育部国人〔1981〕24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根据教育部〔84〕教学字031号文件,对“文革”前因思想政治原因错误处理,现已复查改正补发了毕业证书的;因公经组织决定抽调参加工作或经动员参军,已按本人原同届补发了毕业证书的;落实政策后在平反结论中明确了学历的,均可享受《规定》中的有关待遇。
  11、一九六六年底以前,经省、市、自治区批准,省级党校开办的理论班,经过考试入学,修业满两年以上的学员,可比照大学专科享受有关待遇;因组织原因,修业一年半以上,未学满两年的,可比照中专享受有关待遇。

二、关于按职称享受待遇问题


  按照中央办公厅中办发〔83〕63号文件要求,现有各类各级专业技术职称都必须进行整顿。结合我区职称评定工作的实际,关于按职称享受待遇问题分别按以下四类情况处理:
  1、一九八三年三月底以前,根据有关文件的规定评定、晋升的专业技术职称,凡已经自治区主管部门、区级评委会综合平衡、验收认可的,可根据现有职称享受有关待遇。
  2、一九八三年九月底以前各级主管部门评定、晋升的社会科学各类专业职称,经区级评委会和劳动人事厅共同验收、认可的,可根据现有职称享受有关待遇。
  3、一九八三年四月至九月底,各级组织评定、晋升的专业技术职称,凡未经自治区主管部门、区级评委会综合平衡、验收批准的,须经过整顿、验收批准后,仍从一九八四年五月一日起享受有关待遇。
  4、各级组织在一九八三年十月一日以后自行评定、晋升的各类专业技术职称,待主管部门、区级评委会整顿、验收后,从确认其职称之日起享受有关待遇。

三、关于地区划分和津贴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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