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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自治区劳动人事厅贯彻《关于知识分子工作几项具体政策的规定》中有关工资福利待遇问题的实施办法

贯彻《关于知识分子工作几项具体政策的规定》中
 有关工资福利待遇问题的实施办法


   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宁党发〔1984〕23号《关于知识分子工作几项具体政策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下达后,对进一步调动我区广大知识分子的积极性,推动改革工作,加速四化建设将起到有力的促进作用。为了具体贯彻执行《规定》中有关工资福利待遇方面的内容,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关于享受有关待遇的学历问题


  1.研究生,指在国内外攻读研究生,并取得合格证件的。
  2.大学本科毕业生,指考入国务院批准的普通高等院校,学制在四年或四年以上,并领取了毕业证书的。
  3.大学专科毕业生,指考入经国务院批准的普通高等院校,学制在两年以上,并领取了毕业证书的和“文革”期间入学的大学毕业生。在大学本科学满三年以上并在当时领取了结业、肄业证书的可比照大学专科享受有关待遇。
  4.中专毕业生,指考入经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或国务院主管部、委批准并正式列入国家招生计划的中等专业学校,入学前具有相当初中毕业文化程度,学制满二年以上,领取了毕业证书的。经省、市、区人民政府认可,过去承认中专学历,学制在一年以上,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并领取了毕业证书的,也按中专对待。在大学专科学满两年以上的结业生、肄业生可比照中专享受有关待遇。
  分配当工人的中专毕业生,也享受《规定》中的有关待遇。
  5.一九六六年底以前在经教育部批准备案,相当于曾通高等学校本种或专科的函授大学、夜大学、业余大学学习,按规定年限学完规定的教学科目,取得毕业证书者(不含单科学习取得结业证书的),学历应按教育部〔80〕教工农字041号、〔81〕教工农字030号、〔82〕教工农字001号规定执行。
  6、电视大学毕业生,指经考试入学,学完全学科,并由省、市、自治区电视大学发给全科毕业证书者,按大学专科学历对待。
  7、按原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一九五一年十月一日《关于改革学制的决定》,一九五六年底以前毕业并参加工作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的学制可按三年或三年以上掌握,大学专科的学制可按一年或一年以上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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