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补充规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补充规定
 (1981年6月15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结合宁夏回族自治区婚姻家庭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补充规定。
 第二条 回族男女的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女不得早于十八周岁。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禁止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的规定,回族推迟到1983年1月1日起执行。
 第四条 禁止用宗教仪式代替法定的结婚登记。信奉伊斯兰教的男女结婚,自愿举行宗教仪式的,只能在领取结婚证后进行。
 第五条 保护寡妇的婚姻自由,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进行干涉。
 第六条 回族同其他民族的男女自愿结婚,任何人不得干涉。子女的民族从属,未成年时由父母商定,成年后由子女自定。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