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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管理办法[失效]

 第七条 因房屋产仅引起的纠纷,由市房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协调仲裁,如当事者不服的,可诉请当地人民法院储法裁决。

第三章 产权登记

 第八条 全民单位和集体单位自管的原有房产,由产权单位按规定的时间(具体时间另行通知,下同),向市房管机关申请办理产权总登记,经审查确认之后,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因故不能按期登记的,可申请缓期一个月办理。
 第九条 私人所有的原有房产,由产权人按规定的时间向市房管机关申请办理产权总登记,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因故不能按期登记的,可申请缓期两个月办理。产权人不能亲自办理产权登记的,可出具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委托书,由受委托的本市常住居民代理登记。
 第十条 房屋系两个单位或两人以上共有的,由房屋共有人(法人或自然人)商定各自所占的份额,达成书面协议,推定代表或共同申请登记领证。
 第十一条 本市有二处或二处以上房屋者,分别按房屋座落申请登记,但要在每外申请表内注明他处房屋的座落、间数、面积和使用情况。
 第十二条 全民所有、集体所有及私人所有房屋,在办理了总登记、领证之后,发生新的变化时,应在两个月内向市房管机关办理下列异动变更登记手续:
  1.发生买卖、转让、交换、分割以及继承、赠与、分家析产等产权转移时,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2.经批准新建、扩建、改建房屋,改变房屋结构,增加或减少面积时,办理“房产变更登记”。
  3.房屋倒塌、焚毁、拆除时,办理“房产注销登记”。
 第十三条 产权单位或产权人申请办理房屋产权总登记或异动变更登记时,须填报一式二份申请表,送交二份房产所在地段的产籍图(1∶1000的地形图上标明),同时分别提交下列证件:
  1.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须提交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证(拨)用土地批准文件、城建规划管理部门核发的用地红线图和建筑许可证,其中改建或翻建的房屋,还须提交原房的所有权证件。
  2.购买、受赠、交换产权的房屋(包括商品房),须提交业经市房产交易所核办的房屋产交易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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