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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房产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西宁市房产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一九八六年八二十一日宁政〔1986〕131号发布)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国家契税条例》和《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为加强对我市房产交易的管理,保障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市区范围内的城镇房屋,不论单位或个人买卖房产、对换房屋产权、继承、析产、赠与房产,必须到西宁市房产交易管理所(以下简称市交易所)办理交易手续。禁止私买私卖或利用交易进行牟利等非法活动。
 第三条 房产交易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房屋产权归属应当清楚,并持有合法的产权证明;
  2.凡经改建、扩建的房屋,产权所有者应向房产登记部门办妥房屋变更登记手续,方能办理交易手续;
  3.继承人出售房屋,应先取得合法的继承权证书,方能出售。
  4.买卖单位自管的公房,须由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经西宁市房管局批准,方能办理交易手续;
  5.出售商品房屋,卖方须具备房屋开发和营业资格,所出售的房屋报市房管局备案,方能办理交易手续;
  6.单位购买城市私有房屋,须经市房管局批准;
  7.出售出租的房屋,原则上应在租期届满以后,并提前半年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
  8.出售共有房屋,须取得共有人同意证明书。在同等条件下,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
  9.出售享受国家或单位补贴购买,建造的私有房屋,只准卖给原补贴单位或房管机关。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进行房产交易:
  1.未经城建管理部门批准,违章自建、扩建的房屋;
  2.房屋产权未经确认为合法的或产权有纠纷未予处理的;
  3.落实私房政策已发还产权,而腾退问题尚未解决的;
  4.房屋有抵押、典当等他项权利尚未清理的;
  5.征用未拆的房屋,原房主已领取了全部补偿费或部分补偿费,而没有办理解除征用手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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