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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科委、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专利许可合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二条 专利许可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必须向专利管理机关备案。

第四章 使用费、报酬及其支付方式

  第十三条 专利使用费的款额本着互利的原则,根据研制成本、技术价值、合同种类、实施后预计产生的经济效益,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议定。
  专利使用费的支付,可以一次总付、分期支付,也可以采用提成的方式,以及入门费加提成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四条 专利使用费按比例提成时,合同中应明确规定提成的计算公式,受让方应如实地向转让方提供计算使用费所需的数据,必要时转让方可以查阅受让方与合同有关的财务帐册。
  第十五条 职务发明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净收入,应按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税后提取20-25%作为报酬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此项费用不计入本单位的奖励总额,不计征奖金税。但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个人所得,应依法纳税。单位留用部分,应按五比二比三的比例用于科技发展资金、集体福利和奖励基金。
  非职务发明专利许可使用费的收入,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纳税,由支付机构代扣代缴,余额以现金支付专利权人。
  第十六条 促进专利许可合同签订的中介机构,可以取得合理费用。中介机构的报酬可在专利使用费的3-15%范围内通过协商约定。
  中介机构从上述报酬的纯收入中提取15-20%奖励在技术服务中的直接贡献者。其余部分的40%上缴业务主管部门,60%本机构留用。上缴业务主管部门和中介机构留用部分,按五比二比三的比例用于事业发展基金、集体福利和奖励基金。
  第十七条 专利使用费、报酬费、奖金的支取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专利许可合同纠纷的处理

  第十八条 专利许可合同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以请求专利管理机关调处,也可以直接向合同仲裁机关申请仲裁,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九条 因实施合同中的专利技术侵犯他人专利权的纠纷,由转让方承担责任;在履行合同中发生第三者侵权纠纷时,转让方和利害关系人均可参与诉讼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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