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青海省专利管理处(以下称专利处)是本省专利工作的主管机关,负有管理和执法的职能,有权审查专利许可合同,监督、检查专利许可合同的履行,调处专利许可合同纠纷。
第二章 专利许可合同的签订
第六条 专利许可合同可以采取普通许可、排他许可、独占许可或者其他许可方式签订。
第七条 专利许可合同的条款由当事人根据具体情况协商,一般除应具备
技术合同法第
十五条所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包括专利权变更或者无效时合同的处置办法。
第八条 专利申请的实施合同,其条款除了应具备
技术合同法第
十五条规定的内容外,一般还应包括下列条款:
(一)专利申请在中国专利局公开、公告以前的技术保密事项;
(二)专利申请被批准后合同条款是否变更,或者是否再签订专利许可合同;
(三)合同履行中,专利申请被驳回的处置办法。
第九条 专利许可合同中必须明确转让方和受让方的权利和义务。专利权应当真实、有效。
第三章 专利许可合同的管理
第十条 转让或引进专利技术,在我省境内或者在省外签订的专利许可合同,都必须向单位或个人所在地专利管理机关登记备案。登记备案时应提交专利许可合同备案表和合同副本一式两份。
专利申请的实施合同,按前款规定办理临时登记备案手续,专利申请被批准后,再另行补办手续。
登记备案须在合同生效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合同的登记备案一律免费。
第十一条 专利许可合同在专利管理机关登记备案后,根据专利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税务机关按有关规定审核给予减免税收的优惠,银行承办科技信贷和合同结算业务。
我省单位或个人为转让方的专利许可合同和专利申请的实施合同,受让方可将专利使用费转入转让方所在地专利管理机关帐户,由专利管理机关按合同规定代为支付技术使用费,并办理纳税,提取奖励、报酬等手续。按合同中专利使用费的1%收取管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