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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科委、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专利许可合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科学技术委员会
 青海省财政厅文件
 (青科专字(1988)第274号)


        关于印发《青海省专利许可合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省级各委、办、厅、局,各州、地、市、县科委、财政局及省级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为了加强专利许可合同的管理,维护专利实施的正常秩序,保障专利许可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专利技术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订了《青海省专利许可合同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青海省科学技术委员会
                           青海省财政厅
                         一九八八年十一月十日

            青海省专利许可合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专利许可合同的管理,维护专利实施的正常秩序,保障专利许可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专利技术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以下称技术合同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专利是指中国专利局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已向中国专利局提交专利申请,尚未获得专利权的发明创造(以下称专利申请)以及和专利有关的专有技术(Knowhow)也属本办法管理的范围。
  第三条 实施他人专利必须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是专利技术的转让方(专利所有者或持有者)允许受让方(专利使用者)实施其专利所达成的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协议,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四条 订立专利许可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政策规定;遵循公平、互利、等价值有偿的原则;应该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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