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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国外技术、管理专家实行奖励有关问题的通知

  三、在城乡建设规划和一些重要基本建设工程的方案论证、规划设计和施工技术等方面,提出切实可行的建议,从而大幅度降低了工程造价,缩短了建设周期,提高了工程综合效益。
  四、对我一些重要科学研究项目的选题、研究计划的拟定及组织执行,工作进程中出现的技术难点,提出重要咨询意见,或直接提供重要信息资料,或在技术上给予具体指导,取得重大突破。
  五、在其他领域或用其他方式对我国的建设事业做出重大贡献的。
  第三条 奖励的种类
  对在工作中做出很大贡献,使邀请单位获得明显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国外专家,可以聘请单位的名义授予奖状和价值一千元以下的纪念性奖品。
  对在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使聘请单位或部门(地区)获得很高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国外专家,可以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国务院部、委、局(以下简称省、区、市、部、局)的名义发给奖状和二千元至三千元人民币奖金或纪念性奖品。
  对于少数贡献特别突出的国外专家,可给予特殊奖励(金额视具体情况而定)或以国务院名义授予奖状。
  第四条 奖励的申报与审批
  以聘请单位的名义给予国外专家的奖励,由本单位组织有关人员,对国外专家工作的成果进行审议评定后,填写《国外专家奖励申请表》,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报送省、区、市、部、委、局主管引进国外智力工作部门备案。
  以省、区、市、部、委、局的名义给予国外专家的奖励,由聘请单位组织有关人员,对国外专家工作的成果进行审议评定后,填写《国外专家奖励申请表》,经上级主管部门及省、区、市、部、委、局主管引进国外智力工作部门审核后,报省、区、市、部、委、局批准,并报送中央引进国外智力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对极少数国外专家的特殊奖励,由部、委、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主管引进国外智力工作部门填写《国外专家奖励申请表》,并经有关专家审议,经部、委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中央引进国外智力领导小组批准。其中凡需要用国务院的名义授予奖状的,还应报请国务院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不便于对国外专家的工作成果进行逐级评议时,也可以由省、部级以上引进国外智力领导小组直接批准给予奖励。
  第五条 对国外专家的奖励,应本着严肃认真,实事求是,讲究实效的原则进行。对退休专家、高薪应聘专家以及不便于接受公开奖励和宣传报道的专家要区别对待,根据具体情况,给予其它形式的奖励或荣誉称号。
  第六条 奖励国外专家所需的经费,应由受益的单位、部门和地区负担,对于给予特殊奖励或以国务院名义给予国外专家的奖励,可由中央引进国外智力领导小组办公室予以专项资助或负责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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