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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国外技术、管理专家实行奖励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对国外技术、管理专家实行奖励有关问题的通知


  按照中央引进国外智力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的《关于对国外技术、管理专家实行奖励的暂行办法》,根据我省实际情况,作如下通知:
  一、我省引进国外智力工作由省科委统一管理。对在我省工作的国外专家实行奖励,按照中引办《关于对国外技术、管理专家实行奖励的暂行办法》办理。具体工作由省科委负责。
  二、以聘请单位的名义给予国外专家的奖励,由本单位组织有关人员,对国外专家工作的成果进行审议评定后,填写《国外专家奖励申请表》,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报送省科委备案。
  三、以省人民政府名义给予国外专家的奖励,由聘请单位组织有关人员,对国外专家工作的成果进行审议评定后,填写《国外专家奖励申请表》,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送省科委审核,由省科委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并报送中央引进国外智力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一九八六年十月九日

 附:      关于对国外技术、管理专家实行奖励的暂行办法
             (一九八六年七月二十五日)

  第一条 为了表彰在我国经济建设和科学技术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国外技术、管理专家,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促进中外人才交流和经济技术合作,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的范围
  凡应聘或应邀在我政府机关、经济管理部门、工商企业、基本建设工程、科研机构、农业、医药卫生、财政、金融等单位工作的国外技术、管理专家,在以下某一方面做出突出成绩者,可给予奖励:
  一、在协助我国有关单位制订战略发展规划和重大技术政策,合理开发、利用资源,改革管理体制,推广各项现代化管理措施,培训管理人员等方面,提出有重要理论价值和实际意义的建议,被采纳后,产生了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二、在工农业生产单位的技术改造和重大设备的研制中,积极向我传授新技术、提供新品种或市场信息,帮助开发新新产品,节约能源和原材料消耗,降低成本,提高产品质量和劳动生产率,改善劳动条件,消除环境污染,促进产品出口创汇,消化吸收引进的技术设备,工作成绩显著,使聘请单位获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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