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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科技外事归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青海省科技外事归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青海省科技外事归口管理暂行规定》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并将执行中的问题告省科委。
                        一九八六年五月十六日

            青海省科技外事归口管理暂行规定

  为了更好地开展对外科技交流,为我省四化建设服务,根据中发〔85〕10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发《关于派遣临时出国人员和邀请国外人员来华审批权限的规定》)和青发〔85〕43号文件(中共青海省委、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的意见》)的精神,以及国家有关部委关于科技外事工作的规定,结合青海省的实际情况,现对我省科技外事工作暂作如下规定。

一、下述科技外事活动由省科委归口统一管理:

  1.我省及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同国外的双边和多边、官方和民间的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项目。
  2.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的国外智力引进项目计划的编制。
  3.派遣科技出国团组(或个人)和邀请国外科技专家来青进行科技考察、讲学、进修、培训、实习、短期工作、学术交流、技术指导和技术咨询等科技外事活动。
  4.国外技术引进项目的前期论证。
  5.出席国际科技和专业学术会议,以及在我省举办国际科技讨论会或学术交流会。
  6.出国参加或在我省举办国际科技展览,以及新产品、新技术交流陈列会。

二、编制对外科技交流项目计划的要求:


  1.对外科技交流项目要本着“先急后缓”,“先易后难”的原则,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每年九月底以前应半下年度的对外科技交流项目计划(包括派遣出国和邀请来华)送省科委,以便汇总和平衡。对于临时急需发生的项目,可酌情予以补报。凡不按时编报年度对外科技交流项目计划的部门和单位,其派遣出国和邀请来华项目一般不纳入本年度全省对外科技交流与合作计划范围,计划和财政部门不予安排用汇指标。
  2.对外科交流与合作项目要优先安排重要的科技攻关项目,重大建设工程和技术改造中的关键科技项目,需要重点发展的科技领域的项目以及为振兴地方经济所必需的先进适用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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