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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青海省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二)根据中央颁布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的试行条例和实施意见,确定符合专业技术职务的工作岗位,按岗位性质制定各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职责范围。
  (三)各单位要根据省编委批准的编制和国家规定的专业技术职务的限额比例,在专业技术人员现行工资基础上,参照有关规定,预测工资增长额,由各级劳动人事部门核准后,方能开展聘任工作。
  (四)专业技术人员在所在单位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评审工作开始后,可以由专业技术工作负责人或专业技术人员推荐,也可以根据自己的学识水平、工作成绩、所能担负的职责,提交有关材料,填写任职资格呈报表,申请评审委员会对自己出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条件进行评议、审定。可以逐级申请,也可以越级申请评审任职条件。
  (五)专业技术人员被审定了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后,按第四条第(二)款由相应级别的单位行政领导进行聘任(任命)。
  专业技术人员申请评审任职条件呈报表、聘任(任命)书,统一制发。

六、未被聘任和获得“待聘高级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一)未被聘任(任命)的专业技术人员,属学识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偏低的,所在单位应积极帮助他们提高水平,在适当时候再行评审和聘任(任命);对确不适应继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应安排他们做其他工作。
  (二)对因受编制或结构比例的限制,未被聘任(任命)的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应鼓励他们到更需要更能发挥专长的单位去任职,未聘人员在未调出前应积极完成所在单位交给的临时性工作任务。
  (三)在少数人才密集的单位,由于限额已满,一些确实符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的人员,未被聘任(任命)的,可有控制地确定他们为“待聘高级职务”,但需经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审核,报中央批准,方可领取相应的职务工资。同时,应鼓励他们到其他单位去任职,本人也可以提出去向,所在单位应积极协助办理调转手续。 

七、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后,专业技术人员的离退休及其待遇,应按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

八、本方案适用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单位按照中央、国务院和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主管部委的有关规定,参照本方案,结合企业特点,逐步进行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工作。

九、中央驻省单位,应由中央部门会同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进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的统一领导和部署。

十、本实施方案的解释权属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

                          一九八六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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