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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青海省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一)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所确定的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结构比例进行聘任工作,同时要留有余额。
  (二)各级专业技术职务,须经行政领导集体讨论,征求党委意见,由行政首长进行聘任(任命)。一般情况下,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由地专级单位聘任(任命),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由县级单位聘任(任命),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由县级或科级单位聘任(任命)。实行聘任的,要由行政组织与专业技术人员签定聘约。聘约中应明确规定双方必须履行的职责、义务、应遵守的纪律及应聘、解聘、辞聘等事宜。聘约受国家法律保护。实行任命的,双方不必签定聘约,但也必须履行任职期间的各项职责、纪律。聘任(任命)后,要发给专业技术人员聘任(任命)书。
  (三)一九八三年九月十三日前取得各种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原则上应承认他们具备担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条件。对合格的可以直接聘任(任命)为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但应履行有关手续。
  (四)专业技术职务任期一般为三至五年。在任期内,所在单位要对专业技术人员建立考绩档案,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业务考核,作为调薪、奖惩、连聘连任或聘任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
  (五)聘任(任命)工作,应首先在本单位具有任职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中进行,未经相应评审委员会评审任职资格的人员,不能聘任(任命)为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六)专业技术人员在任期内,无正当理由不能随意辞聘和被解聘。要辞聘的,应提前三至六个月向单位领导提出申请。单位要解聘科技人员,须报上级主管部门仲裁。对聘约期将满的科技人员,单位领导要在期满前三个月,根据工作需要和考核情况,提出续聘或解聘意见,并通知本人。
  (七)行政领导一般不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确需兼任的,必须有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时间保证,履行相应的职责,并应按评审、聘任规定手续办理。被聘任后的工资待遇,应执行专业技术职务工资和行政职务工资中较高的职务工资标准。
  (八)在规定的编制和结构比例内,从外单位聘任或从省外引进专业技术人员,应履行评审、聘任(任命)的有关手续。

五、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程序

  (一)在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未正常化以前,各系列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工作必须坚持试点,逐步展开。试点工作先省直单位的下属事业单位,后州、地、市和其他县级单位,分级试点,逐级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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