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各级评审委员会应逐步创造条件,采用定量考核的办法评审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要防止论资排辈的倾向,对优秀中青年专业技术人才,可以破格评审。
(九)实行逐级推荐、逐级评审的办法。对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评审通过后,由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签名,经同级组织或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加盖印章。通过的初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人员名单报上级主管部门职称改革工作办事机构备案,中级的人员名单报各系列领导小组备案。对可以担任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及时提交高一级的评审委员会评审。
(十)各级评审委员会之间没有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但应随时向同级党委、政府及职称改革领导小组汇报评审工作情况,各级党委、政府应对评审委员会工作进行指导,及时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
三、专业技术人员任职条件
(一)评议、审定专业技术人员是否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条件,必须符合中央颁发的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试行条例所规定的基本条件。
(二)根据科研、教育、生产第一线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不同情况,在评议、审定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时,在学识水平、实际工作能力等方面应各有侧重。
(三)对外语的要求,要区别科研、高教及生产第一线等不同岗位,采取不同办法进行考核。
(四)对虽然不具备规定的中专、大专和大学本科学历的,但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符合各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的人员,也可聘任(任命)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五)犯有严重错误正在审查中,或已经受到行政留用察看处分,正在执行中;受到行政记大过或党内严重警告处分一年以内者,暂缓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四、聘任和任命
各级国家机关的专业技术职务实行任命制。不具备聘任条件的事业单位可以实行任命制,但应在领导班子、科技队伍、工作基础等方面创造条件,逐步实行聘任制,实行聘任制要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