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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青海省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5.指导检查全省本系列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审、聘任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五)省属各单位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在党委(党组)、行政领导下进行,但必须明确具体负责人及办事机构。
  (六)各单位的编制、工资增长额,由省编制委员会、省劳动人事厅会同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定。

二、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

  (一)评审委员会是评审专业技术人员是否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的组织。各级评审委员会的组成人数,按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的要求确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若干专业组。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
  (二)评审委员会应由技术水平较高、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的同行专家或担任较高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中青年业务骨干应占一定比例。
  (三)评审委员会成员由专业技术人员酝酿推荐,专业技术负责人提名,经单位领导批准。
  (四)省直各单位成立的中级评审委员会,报系列主管部门领导小组批准,报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备案;州、地、市按系列成立的中级评审委员会由州、地、市领导小组批准,报系列主管部门领导小组和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备案。县级单位成立的初级评审委员会报主管部门批准。
  (五)有些地区和单位,由于专业技术力量薄弱或某些专业岗位上专业技术人员较少,无条件组建评委会的,可以请上一级评审委员会代为评审,或者聘请外单位专家与本单位专家共同组成的评审委员会承担评审任务,也可以聘请外单位同专业的评审委员会或专业评审组代为评审学识和业务水平,其他任职条件由本单位进行评审。
  (六)评审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才能召开评审会议。评审工作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全体委员的半数以上同意,才能承认其任职资格有效。发生重大意见分歧时,应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处理。
  (七)各级评审委员会要有严格的纪律要求,评审委员会成员和工作人员不得泄露评审情况,对不执行纪律的要给予批评教育,或取消评审委员会成员资格,严重违犯者要给予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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