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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科委关于发送《青海省专利代理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

青海省财政厅 青海省科委
 关于发送《青海省专利代理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


  我省专利工作开办初期,为鼓励各单位和个人早期审报,专利代理没有收费。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代理条件》等规定,参照其他省、市、自治区已实行的收费办法与标准,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了我省《专利代理收费暂行规定》,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遇到什么问题,请与省专利管理处联系。
                        一九八六年四月二十四日

             青海省专利代理收费暂行规定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代理条件》等有关专利代理及在代理工作中实行收费的条款,特制定本收费标准暂行规定。
  第二条:凡在青海省专利管理处注册登记的专利代理机构,在办理专利代理服务中,均按本规定收取代理费。
  持证的专利代理人或其他人,不得私自收专利代理费用。
  第三条:专利代理项目及其收费标准的规定见附表(略)。
  受理加急委托代理服务时,可另收加急费。加急费的数额依其时限要求和项目的难易程度,为上述标准的50-100%。
  第四条:对确因经济暂时困难,不能及时缴付代理费的非职务发明者,可酌情在50%范围内缓收代理费。其缓收部分应在专利权被批准或技术转让后加倍补缴;若其专利权未被批准和没有转让收入的,其缓收部分免收。
  第五条:各专利代理机构在下列情况时可收取适当谢金。
  1、专利申请被批准获得专利权,谢金数额为附表第3项的50%。
  2、提出的异议被批准成立,谢金数额为表数12项的50%。
  3、异议答辩补批准成立,谢金数额为附表第13项的50%。
  4、代理的专利诉讼获胜,谢金数额为代理诉讼费的50%。
  第六条:下列费用不属于代理收费范围,其支出由委托人按实缴付:
  1、电报、电传及长途电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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